案件概述:
某天,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等人在天津市南开区熙悦汇三楼莫莉幻想儿童乐园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致使被害人范某右眼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李雪辉律师有效辩护,终获缓刑。
律师辩护意见:
一、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属于自首,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给被害人范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范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给被害人范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范某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
李某某委托凡佑李雪辉律师代理后,办案过程中凡佑律师充分的展示了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最终在凡佑律师准备的充分证据和据理力争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