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某天,王某某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因对周围情况观察不周,致使其车前部左侧与任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任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李雪辉律师有效辩护,终获缓刑。
律师辩护意见: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王某某积极的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实际履行,确有实质性悔罪表现,恳请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观点:
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交通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的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实际履行,确有实质性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较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结果:
王某某委托凡佑李雪辉律师代理后,办案过程中凡佑律师充分的展示了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最终在凡佑律师准备的充分证据和据理力争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